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27号
(公司名称):常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XBNJ3K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99号3号厂房A区
法定代表人:孙峰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9日,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常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在职人员超过100人,仅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23年未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发现部分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无试卷,员工陈名博入职时间与培训时间不符,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问题。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份询问笔录、员工花名册、组织架构图、三级培训教育等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2024年4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4]k-2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RMB6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陆万元(RMB6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海龙 联系电话:022-84906265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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