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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4]k-28号

发布日期: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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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28号

    (公司名称):天津开发区朗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547619X7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66号3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高振韬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开发区朗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员工李新从事焊接作业,现场未提供特种作业证。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证明天津开发区朗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李新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2份询问笔录、李新作业照片及证书核查结果等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4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罚告[2024]k-2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RMB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RMB2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常帅、崔长利 联系电话:022-24896004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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