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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4]k-13号

发布日期: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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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13号

    姓名:李自美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小街新苑路郡德花园74号楼1门804号

       你的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13日17时45分许,在位于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与保税路交口的天津市轨道交通Z2线一期(滨海机场站~北塘站)PPP项目2标段区间变电所施工基坑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2人死亡。李自美作为天津星昊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虽然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但从未到 Z2线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1.滨海新区保税区天津市轨道交通 Z2 线一期PPP 项目 2 标区间变电所“6·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海新区保税区天津市轨道交通z2线一期PPP项目2标区间变电所"6.13"一般物体打击调查报告的批复 3.询问笔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

    2024年3月11日,我局对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4]k-1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3月13日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3月29日,在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管委会105会议室就李自美对天津市轨道交通Z2线一期PPP项目2标区间变电所“6•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负有责任案举行听证会,经双方质询、辩论,认定案件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陆佰元(RMB576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伍万柒仟陆佰元(RMB576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海龙、常帅 联系电话:022-84906265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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