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11号
(公司名称):天津星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723132805
地址:河东区春华里2-1-305-307
法定代表人:李集美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13日17时45分许,在位于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与保税路交口的天津市轨道交通Z2线一期(滨海机场站~北塘站)PPP项目2标段区间变电所施工基坑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2人死亡。天津星昊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项目管理人员缺位,未设置安全警戒标识,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检查缺失,隐患排查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1.滨海新区保税区天津市轨道交通 Z2 线一期PPP 项目 2 标区间变电所“6·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海新区保税区天津市轨道交通z2线一期PPP项目2标区间变电所"6.13"一般物体打击调查报告的批复 3.询问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2024年3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4]k-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3月13日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3月29日,在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管委会105会议室就天津星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天津市轨道交通Z2线一期PPP项目2标区间变电所“6•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负有责任案举行听证会,经双方质询、辩论,认定案件事实:天津星昊建筑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的行政处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RMB7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柒拾万元(RMB70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海龙、常帅 联系电话:022-84906265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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