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25号
(公民名称):韩峰南
住址:天津胜胜木业有限公司
你的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天津胜胜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的叉车、板材自动贴面作业人员存在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予以现场拍照,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证明叉车、板材自动贴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韩峰南作为生产车间负责人,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 (津保)应急现记〔2024〕k-3-22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津保)应急责改〔2024〕k-3-9号 ,3.调查询问笔录(4份),4.现场照片,5.天津胜胜木业有限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汇编(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韩峰南作为生产车间负责人,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4年4月3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4〕k-25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贰仟元整(RMB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仟元整(RMB 2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康哲、杨远 联系电话:022-2576374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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