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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扣押决定书(津保社发综执扣决字【2024】第031号)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扣押决定书(津保社发综执扣决字【2024】第031号)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日,因相对人违法占用通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本决定书附件所列的有关物品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24年4月1日起,为期30日。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延期决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扣押物品清单
2024年4月1日
因相对人现场不配合执法,拒不提供任何信息,且执法过程中擅自离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我局下达的《扣押决定书》(津保社发综执扣决字【2024】第031号)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开始时间为:2024年4月1日,期限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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