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l-15号
(公司名称):天津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JERY4A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四十路2068号办公楼2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涛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5日,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容川饲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在预混车间用压缩空气对地面涉爆粉尘进行清理,造成现场粉尘严重飞扬。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天津容川饲料有限公司存在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7份询问笔录、从业人员收拾清理粉尘气管的现场照片、在监控室对从业人员用压缩空气清理地面粉尘视频的录像、预混车间张贴的粉尘清理制度等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4年3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4]l-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RMB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RMB2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巍、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008
地 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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