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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4〕k-14号

发布日期: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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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14号

    (公民名称):渠刚

    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211-2-1404

    你的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13日17时45分许,在位于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与保税路交口的天津市轨道交通Z2线一期(滨海机场站~北塘站)PPP项目2标段区间变电所施工基坑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2人死亡。渠刚作为中铁四局集团公司2标段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发生事故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属于迟报。

    以上事实证据有1.滨海新区保税区天津市轨道交通 Z2 线一期PPP 项目 2 标区间变电所“6·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海新区保税区天津市轨道交通z2线一期PPP项目2标区间变电所"6.13"一般物体打击调查报告的批复 3.询问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3月11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4〕k-1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肆佰元(RMB444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肆万肆仟肆佰元整(RMB444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海龙、常帅    联系电话:022-66619041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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