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12号
(公民名称):周志祥
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幸福中路288号7户
你的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13日17时45分许,在位于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与保税路交口的天津市轨道交通Z2线一期(滨海机场站~北塘站)PPP项目2标段区间变电所施工基坑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2人死亡。周志祥作为阜阳富迈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1.滨海新区保税区天津市轨道交通 Z2 线一期PPP 项目 2 标区间变电所“6·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海新区保税区天
津市轨道交通z2线一期PPP项目2标区间变电所"6.13"一般物体打击调查报告的批复 3.询问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2024年3月11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4〕k-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RMB2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肆仟元整(RMB24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海龙、常帅 联系电话:022-66619041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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