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21号
(姓名):马莹
居住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复兴路弘丽园8-6-302
你的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处污水池属于有限空间,但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经进一步调查,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未对该污水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将其纳入有限空间管理台账,马莹作为公司安环部经理对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未对该有限空间辨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津保)应急现记〔2024〕k-2-0305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津保)应急责改〔2024〕k-2-0305号 3.污水池现场照片4.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5.调查询问笔录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15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4〕k-2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仟元整(RMB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仟元整(RMB2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常帅、张欣 联系电话:24896004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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