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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4〕k-09号

发布日期: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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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09号

    (公司名称):深圳市众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29852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F5栋502

    法定代表人:燕东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操作工范海生正在进行网线敷设作业,且现场未能提供范海生本人的高处作业操作证。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拍照并提取相关证据,并要求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深圳市众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操作工范海生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方案(津保)应急检查[2024]k-030101号2.询问通知书(津保)应急询〔2024〕k-09号3.现场检查记录(津保)应急现记〔2024〕k-030101号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津保)应急责改〔2024〕k-030101号5.立案审批表(津保)应急立〔2024〕k-09号6.调查询问笔录7.调查询问笔录8.文书送达回执(津保)应急回〔2024〕k-09号9.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津保)应急法审〔2024〕k-09号10.有关事项审批表(处罚告知)(津保)应急事审〔2024〕k-09号11.现场照片资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4〕k-0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海龙、常帅    联系电话:022-66619041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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