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07号
(公司名称):汉特曼轻金属铸造(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073124119D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经四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DIRK SECKLER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2023年12月23日2时35分,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经四路125号的汉特曼轻金属铸造(天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汉特曼轻金属铸造(天津)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全面,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1.汉特曼轻金属铸造(天津)有限公司“12.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关于同意《天津港保税区汉特曼轻金属铸造(天津)有限公司“12.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3.询问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2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4〕k-0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RMB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肆拾万元整(RMB4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海龙、崔长利 联系电话:022-66619041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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