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w-06号
(公司名称):天津久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R9PR4U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区域
法定代表人:沈桂明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企业厂房内及厂房门口存放有14个满桶(220L)的液体,根据企业提供的介质MSDS显示该液体为无水乙醇,浓度99.7%,闪点12℃,爆炸极限3.3%~19.0%(V/V),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方案 (津保)应急检查〔2024〕w-0118号 2.现场检查记录 (津保)应急现记〔2024〕w-0118号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津保)应急责改〔2024〕w-0118号 4.立案审批表 (津保)应急立〔2024〕w-06号 5.询问通知书 (津保)应急询〔2024〕w-06号 6.调查询问笔录 7.调查询问笔录
8.文书送达回执 (津保)应急回〔2024〕w-06号 9.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津保)应急法审〔2024〕w-06号 10.有关事项审批表(处罚告知) (津保)应急事审〔2024〕w-06号 11.企业提供的无水乙醇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12.天津久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现场照片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 年 1 月 3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4〕w-0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RMB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柒万元整(RMB7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士亮、张鹏 联系电话:022-66619041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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