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01号
(公司名称):环球路港(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C3W5NA80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马洪刚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4日7时13分,位于天津港保税区海港海滨九路99号的环球路港(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经事故调查核实,环球路港(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对承包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承包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1.《关于同意天津港保税区环球路港(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天津港保税区环球路港(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2024年1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4〕k-0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处人民币肆拾万元整(RMB 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陆拾万元整(RMB 4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康哲、杨远 联系电话:022-2576374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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