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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k-74号

发布日期: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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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k-74号

    (公司名称):天津然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RQJCXQ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三大街29号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旺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仓库储存的货物柱距、墙距、垛距不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证明你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以上事实证据有1.仓库现场照片2.执法文书3.询问笔录2份4.《天津然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库管理规章制度及流程》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3年12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3〕k-7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常帅、张欣 联系电话:24896004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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