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k-72号
(公司名称):天津新晟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QRNW68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15路
法定代表人:刘春健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新晟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钢管、大型设备设施的存放区域经常进行吊装作业,该区域存在较大的危险因素,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证实你公司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证据有:证据1: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津保)应急责改〔2023〕k-3-22号,证据2:现场照片,证据3:《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023年12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3]k-7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康哲、杨远 联系电话:022-25763743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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