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K-62号
(公司名称):天津锦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GW3B6J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九道45号5-1
法定代表人:吕士锋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锦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外有一污水池(长3米、宽2米、深2米),属于有限空间,现场未见有限空间作业警示标志。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定期委外用吸污车进行污水池清淤作业,但未对污水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将污水池纳入本公司的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照片2.执法文书3.询问笔录4.天津锦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限空间台账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2023年11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3〕k-6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常帅、张欣 联系电话:24896004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3年11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