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k-61号
(公司名称):奥莱德(天津)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W47W3E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奥莱德(天津)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一库房内存储油漆等危险物品,该公司库房存在较大危险因素且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方案(津保)应急检查[2023]k-110602号2.询问通知书(津保)应急询〔2023〕k-61号3.现场检查记录(津保)应急现记〔2023〕k-110602号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津保)应急责改〔2023〕k-020号5.立案审批表(津保)应急立〔2023〕k-61号6.调查询问笔录7.调查询问笔录8.文书送达回执(津保)应急回〔2023〕k-61号9.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津保)应急法审〔2023〕k-61号10.有关事项审批表(处罚告知)(津保)应急事审〔2023〕k-61号11.现场照片资12.油漆、稀释剂MSDS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1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3〕k-6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海龙、常帅 联系电话:022-66619041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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