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l-53号
(公民名称):陈万永
所在单位:天津市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光明道86号
你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21日傍晚19时30分许,位于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海河道与渤海28路交口处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18号码头堆场气膜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工地,天津市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拆除门式脚手架时发生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核实,陈万永,男,群众,现任天津市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承包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承包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充分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天津市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1”一般其他伤害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以上事实证据有:1.《关于同意<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市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1”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市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1”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0月30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3]l-5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书面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陈万永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陈万永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综上,决定给予陈万永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即处人民币肆万伍仟陆佰元(RMB 45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万伍仟陆佰元(RMB 456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巍、崔长利 联系电话:022-25262623
地 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渤海十二南路临港商务大厦5楼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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