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l-82号
(公司名称):三众(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C1MKH373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1368号多层工业厂房A二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陆胜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三众(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份询问笔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现场储存照片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11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3]l-8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RMB3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叁万元(RMB3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晟胜、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918
地 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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