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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2〕第099号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2〕第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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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在天津空港经济区纬六道海河乳品项目门前实施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万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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