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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天津港保税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工作的公告
关于开展天津港保税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工作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为切实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管理工作,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特公告如下:
一、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工作期限
即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
二、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工作要求
按照《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从即日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按照此《标准》于2024年1月30日前报天津港保税区消防救援支队备案(见附件2)。
三、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应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各项消防档案,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特此公告。
附件:1.《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2.《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表》
天津港保税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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