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特公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即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
二、申报要求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对于已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仍符合现行标准的,可以直接确定为本辖区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对于2025年新增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不主动申报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符合现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及时上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二)火灾高危单位。按照《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单位基本情况报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已被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且仍符合现行标准的,可以直接确定为本辖区2025年度火灾高危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对于2025年新增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不主动申报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火灾高危单位不符合现行界定标准的,应及时上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火灾高危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三、界定标准
《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
《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附件2)。
四、履行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贯彻落实《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应依法予以重点管理。全市社会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参照界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附件3、附件4),对于符合相关界定标准的,应依法纳入重点管理范畴。
附件1
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商场、市场,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商场、市场;
(二)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住宿性质的饭店)、电竞酒店,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三)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
(四)座位数超过2000人的礼堂、会堂;
(五)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放映厅(录像厅)等放映场所;
(六)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3.网吧、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棋牌室、台球厅、酒吧、等游艺、游乐场所;
4.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不含游泳池面积)、足疗、洗浴(含桑拿,以休息厅面积为准)、美容美发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七)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等“新兴”娱乐场所;
(八)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儿童活动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总床位数大于50张床且病房楼、门诊楼或手术部所在建筑中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院建筑;
(二)总床位数大于50张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三)总床位数大于50张床的寄宿制学校;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学校;
(四)中型、大型幼儿园、托儿所;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产后恢复服务场所;
(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儿童培训机构。
三、国家机关
(一)市级、区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办公场所;
(二)市级、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市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
(四)中央、国家驻津机构;
(五)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他事业单位。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市级、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市级、区级邮政、通信枢纽、数据中心。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室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路客运车站;
(二)候船厅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船舶码头;
(三)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藏书量20万册以上的公共图书馆;
(二)中型及以上展览馆;
(三)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博物馆;
(四)乙级及以上档案馆;
(五)非居住使用不可移动的国家、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历史风貌建筑。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
(二)电压等级在500千伏及以上且有人员值守的高压变电站;
(三)承担市、区两级电网调度机构所在的电网经营企业,电力能源公司;
(四)锂电池生产、总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锂电池储存单位;
(五)电化学储能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单座容积超过5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2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区;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乙类仓库;
(四)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加油加气站列入此条);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者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同一时间同一建筑人数不小于8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国家、市级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会展中心等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和堆场;
(四)总储存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仓储、物流企业;
(五)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汽车4s店;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活动场所;
(七)AAA级及以上的旅游场所;
(八)支行以上(不含本数)的银行,银行、保险、证券业务数据处理中心,营业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证券交易所;
(九)水厂、防灾调度楼、市级以上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等城镇重要设施场所;
(十)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超过1亿元的电子、汽车、钢铁、修(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孵化器、研发中心等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
(十一)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员工集体宿舍(含多单位共同使用的集体宿舍),同一房间内人数超过100人的话务客服中心。
说明:
一、单一产权建筑或建筑群局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承租、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整体也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也应当申报备案。
二、一幢建筑物中有两个及以上的产权单位,各自产权部
分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物整体也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各方确定的同一管理单位申报备案。
三、位于同一区域的多栋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且属于一个产权单位或者由同一管理单位运营管理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附件2
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客房总数2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会堂;
(四)床位总数3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疗养院,床位总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五)三级甲等医院;
(六)单个厂房(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同一时间用工人数100人以上,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单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
(八)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中的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九)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十)包括三条以上换乘轨道线路的车站,与铁路、机场等交通工具接驳的轨道车站;
(十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寄递企业;
(十二)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三)市级以上广播影视中心、电信枢纽中心、数据信息中心;
(十四)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设计规模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划分确定〕,总容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级别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分级标准确定〕;
(十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附件3
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表
单位名称 | | 联系电话 | |
地区 | 区路号 | 邮编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是否为原消防重点单位 | □是 □否 |
申 报 单 位 属 性 | □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商场、市场,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商场、市场 |
□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住宿性质的饭店)、电竞酒店,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
□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 |
□座位数超过2000人的礼堂、会堂 |
□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放映厅(录像厅)等放映场所 |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2.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3.网吧、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棋牌室、台球厅、酒吧、等游艺、游乐场所;4.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不含游泳池面积)、足疗、洗浴(含桑拿,以休息厅面积为准)、美容美发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等“新兴”娱乐场所 |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儿童活动场所 |
□总床位数大于50张床且病房楼、门诊楼或手术部所在建筑中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院建筑 |
□总床位数大于50张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
□总床位数大于50张床的寄宿制学校;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学校 |
□中型、大型幼儿园、托儿所 |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产后恢复服务场所 |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儿童培训机构 |
□市级、区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办公场所 |
□市级、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市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 |
□中央、国家驻津机构 |
□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他事业单位 |
□市级、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
□市级、区级邮政、通信枢纽、数据中心 |
□候车室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路客运车站 |
□候船厅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船舶码头 |
□民用机场 |
□藏书量20万册以上的公共图书馆 |
□中型及以上展览馆 |
□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博物馆 |
□乙级及以上档案馆 |
□非居住使用不可移动的国家、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
□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历史风貌建筑 |
□发电厂(站) |
□电压等级在500千伏及以上且有人员值守的高压变电站 |
□承担市、区两级电网调度机构所在的电网经营企业,电力能源公司 |
□锂电池生产、总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锂电池储存单位 |
□电化学储能单位 |
□单座容积超过5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2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区 |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 |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乙类仓库 |
□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加油加气站列入此条) |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者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会展中心等高层公共建筑 |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
□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和堆场 |
□总储存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仓储、物流企业 |
□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汽车4s店 |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活动场所 |
□AAA级及以上的旅游场所 |
□支行以上(不含本数)的银行,银行、保险、证券业务数据处理中心,营业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证券交易所 |
□水厂、防灾调度楼、市级以上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等城镇重要设施场所 |
□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超过1亿元的电子、汽车、钢铁、修(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孵化器、研发中心等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 |
□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员工集体宿舍(含多单位共同使用的集体宿舍),同一房间内人数超过100人的话务客服中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我单位属其所列范围内,故申报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请将此表于年月日前交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 |
注:各单位自行对照,并在申报单位属性栏内选择一项打“√”。
附件4
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申报表
单位 名称 | | 所属行业系统 | | 所属街镇 | |
单位 地址 | | 邮政 编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是否为原 火灾高危单位 | □是 □否 |
消防安全 责任人 | | 电话 | |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情况 | □是 □否 | 证书 编号 | |
消防安全 管理人 | | 电 话 | |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情况 | □是 □否 | 证书 编号 | |
申报 单位 意见 | 本单位符合《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3〕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 )项,经单位自我评估,现申请列入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范围。 单位(章): 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
支 队 经办人 意 见 | 经核实,该单位符合《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3〕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 )项,拟同意/不同意单位申报申请,拟列入/不列入重点监管指导范围。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支 队 审 核 意 见 | 同意/不同意申报。 支队(章): 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栏,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填写主要负责人; 2.所属行业系统一栏,填写教育、卫生、应急、轨道等行业主管部门,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不填; 3.所属街镇一栏,填写单位所在地街镇政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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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