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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国网宝坻公司完成牛道口镇新一轮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

发布日期: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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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环函〔2014〕126号文中原所有者是否包括供应商、经销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环〔2017〕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第二条规定:“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指由原所有者回收并重新用于包装或盛装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

      前述“原所有者”,是指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供应商、经销商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将回收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交给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重新用于原始用途的,可视为原所有者。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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