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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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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现行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8个品种)、未经分拣的废纸(1个品种)、废纺织原料(11个品种)、钒渣(4个品种)等4类24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整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31日起执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4年第80号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3.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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