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捷喜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73272564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航空路5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我局于2026年4月1日和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于2026年4月17日、21日和28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钢轮毂及零部件生产。你公司于2007年取得新建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评批复,于2022年6月取得涂装车间重建项目环评批复,于2025年4月取得改建项目环评批复。其中2022年涂装车间重建项目和2025年改建项目环评手续中均载明,“电泳生产线产生的含镍废水先经预处理车间处理后,排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同时载明“电泳生产线的磷化废液和磷化清洗废水先进入预处理车间进行预处理,预处理车间设化学沉淀处理槽,向槽内加入NaOH、石灰乳、FeSO4”。但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一是将磷化工序产生的磷化废水由管道打入(预处理)车间内沉淀池进行物理沉淀,未添加相关药剂;二是磷化清洗废水未进入预处理环节,通过管道直接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
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2022年6月取得涂装车间重建项目环评中要求,需在磷化废水的预处理环节加药,进行化学还原和混凝沉淀,但你公司未进行加药,磷化清洗废水也未进行化学预处理。你公司环保负责人和车间运行管理人员均不知悉环评变更情况,至2025年再次修改环评后仍处于不知悉状态,仍未使用化学处理法对预处理工序进行加药,存在严重工作失误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2007年、2022年和2025年环评节选复印件、关于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生产运行台账复印件、2024年-2026年企业自行检测报告和监督性监测报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2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责改〔2026〕6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保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文书,你公司于当日(2026年5月19日)签收。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但于5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于6月10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中尚有部分内容未完全落实。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你公司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RMB4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浩/胡月 联系电话:17526585031/13821796804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临港商务大厦A座九层城环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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