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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环罚字[2026]004号

发布日期: 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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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威立雅渤化永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8841213G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路3369-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2026年1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6年1月28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对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化工企业废水的处理。设计处理规模为2.3万立方米/天,日常运行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恶臭处理设施处理后经25米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各个工艺段正在运行,现场由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公司废气排口DA001、DA002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6年1月15日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移交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O:HB1235-20260108-03),监测结果显示废气排口DA002氨的排放速率为7.10kg/h,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059-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经调查询问得知,你公司DA002废气排口采用的治理工艺为酸洗喷淋+高能离子除臭+碱洗喷淋。调查期间,你公司表示氨气溶水性较强,从工艺原理上经两级喷淋后可实现达标排放,将要求设备厂家进行深入排查,并安排自行监测。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未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环评批复节选、监测报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3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责改〔2026〕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保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文书,你公司于当日(2026年3月5日)签收。你公司于3月6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说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4月7日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复查复测。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你公司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结合本案实际,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RMB 31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月                     联系电话:13821796804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临港商务大厦A座九层城环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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