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港分厂
法定代表人:张靖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1318454Y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渤海十二路1737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12月5日对公司授权人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经营ABS树脂、苯乙烯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116581318454Y001P,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3日)。厂区设低温乙烯火炬、丙烯腈火炬、苯乙烯火炬,三火炬共塔架敷设,总高120米,作为全厂紧急泄放气终端处理设施,用于处置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异常工况、事故状态、超压等场景下的泄放气体。火炬系统于2023年初完成流量计安装,信号接入DCS系统,流量历史曲线留存周期1年。现场调阅DCS系统数据显示,2025年3月至10月期间,你公司丙烯腈火炬流量累计波动208次,其中120次因设备停车检维修引发,88次系ABS装置尾气直燃焚烧炉前端阻火器堵塞,清理过程中废气导入火炬系统所致,期间累计向丙烯腈火炬排放废气374.3吨,最高流量达473m³/h。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已载明其直燃炉作为废气治理设施,主要用途为焚烧处理ABS装置产生的尾气。你公司在其阻火器发生堵塞时,未及时排查故障保障设施正常使用,致使尾气未进入直燃炉焚烧,直接通过火炬排放。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火炬系统环评节选复印件、丙烯腈火炬波动曲线复印件、关于直燃炉环评节选及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火炬排放量核算说明、火炬操作规程及生态环境部相关问题通报材料、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责改〔2025〕1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保环听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于2025年1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文书,你公司于当日(2025年12月5日)签收。
2025年12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简要如下:
1. 非主观恶意违规,系对法律识别不到位,错误使用火炬进行排放。同时,于2025年11月25日编制《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丙烯腈火炬排放量的测算说明》,并委托专家出具意见对计算结果予以认可,你公司火炬排放相关数据与测算说明的计算结论相符。
2. 主动强化整改,展现持续改进的责任意识
3. 符合《行政处罚法》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4. 长期坚守环保底线,环境管理措施规范有效。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复核并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故不采纳你公司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MB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月 联系电话:13821796804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临港商务大厦A座九层城环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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