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港分厂
法定代表人:张靖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1318454Y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渤海十二路1737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11月7日对公司授权人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有3套循环水系统,为厂区苯乙烯装置、ABS装置、冷冻站、空压站以及罐区提供循环水。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按照每6个月一次的监测频次对循环水系统进、出口水中TOC进行监测,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含2024年修改单)中“每季度对流经装置的工艺介质侧压力高于冷却水侧压力的换热器(组)循环水系统的回水(总)进口和冷却后(总)出口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TOC)或其他特征物浓度进行检测”监测频次要求不符。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石油、化工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2025年循环水系统进、出口TOC监测报告》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责改〔2025〕14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5年12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文书,你公司于当日(2025年12月24日)签收。
2025年12月2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简要如下:
1. 非主观恶意违规,系对法律识别有疏漏,导致循环水检测频次有误。
2. 严格遵循排污许可证要求,符合审批规定。
3. 整改措施彻底且建立长效机制,跟踪监测验证达标。
4.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无主观违法过错。
5. 未造成任何环境危害后果,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
6.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不予处罚情节。
7. 法律适用存在偏差,违法行为定性与事实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故不采纳你公司申请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但符合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应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RMB5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月 联系电话:13821796804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临港商务大厦A座九层城环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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