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高客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5961492789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98号A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重大领域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问题线索于2025年11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12月1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2025年10月9日至11日期间,在滤光片烟度计等设备自检无法正常通过的情况下,未对设备进行再次校准、维修或更换,继而人为进行上下移动烟度计遮尘片完成烟度计自检后继续开展柴油车检测业务,为16台柴油车出具了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关于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设备检查项目及周期的相关要求中关于在每天开始检测前对不透光烟度计进行标准滤光片量距点检查规范,属于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案件涉事滤光片计量校准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2025年10月9日-11日涉案16台柴油车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责改〔2025〕12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5年1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文书,你公司于当日(2025年12月5日)签收。
你公司提交了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RMB 16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文秀 联系电话:17720086775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临港商务大厦A座九层城环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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