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热线 12345

当前位置: 首页>服务>城市环境管理>行政处罚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环罚字[2025]004号

发布日期: 2025-12-02     
  • |
  • |
  •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20254

    当事人名称:天津乐金渤海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圣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7854046R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河道667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5522陪同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5826日对你公司进行复查202595日、2025925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20226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要求,生产装置进行了废气旁路排查评估,根据出具的《天津乐金渤海化学有限公司VCM工厂有机废气旁路设置评估论证报告》显示VCM装置区共设5个废气旁路,包括4根安全阀超压废气集中排放管线(有机废气旁路)和1根清焦废气排放口(其他废气旁路),且明确建议将5个废气旁路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2至今共变更及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5但均未将上述5个废气旁路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未重新申领排污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天津乐金渤海化学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天津乐金渤海化学有限公司VCM工厂有机废气旁路设置评估论证报告(节选)》复印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51016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责改〔20259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保环听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于20251017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文书,你公司于当日(20251017)签收。  

    2025102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 针对以上5个废气旁路,我公司已于20226月按照要求编制《天津乐金渤海化学有限公司VCM工厂有机废气旁路设置评估论证报告》并提交保税区城环局进行备案,同时按照要求对以上5个废气旁路进行监督管控,此项工作贵局已知晓。

    2.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HJ1036-2019)等法规规范,其未对应急排放口纳入排污许可作出要求。同时由于以上排口排放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异常排放,且瞬时排放量较大,现场不具备采样条件,无法开展污染物监测。因此,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一直未将以上5个废气旁路排口纳入现有排污许可证。近期,经与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沟通,其同意将以上排口纳入排污许可并可以不做规范化及检测,但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我公司已委托第三方环境咨询公司对现有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相关材料已提交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审批,目前在审批中。

    3. 对上述排口设置了管控措施,具体措施为:对4个安全阀放空管线旁路安装压力计,并将其信号接入全厂DCS系统,将清焦废气排口的温度监控设施接入全厂DCS系统,相关记录见附件2。根据近年DCS系统曲线可知,我公司4个安全阀放空管线旁路均未发生泄压排放情况,清焦废气只有在裂解炉烧焦检修时排放,正常不排放。因此,以上5个排口均不涉及偷排问题。

    4. 定期安排专人采用红外热成像仪对以上5个排口进行检查,并做好台账记录,相关记录见附件3。根据检查记录,未发现以上排口涉及泄漏排放问题。

    综上,以上5个旁路排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非我公司主观刻意行为,现状正积极整改此项问题。且我公司生产期间内以上排口均不涉及偷排漏排问题,同时我公司也按照要求对以上排口进行日常监督管控。以上为我公司的申述,希望贵局能够采纳,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VCM装置拟保留的5个排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自2022年至今,执法部门多次检查并进行提醒,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手续,你公司虽已列入废气旁路监管名单,但并不影响履行排口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法定要求;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且定期对监测点位巡检,未发生旁路泄露,主动减轻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整(RMB 25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文秀                     联系电话:17720086775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临港商务大厦A座九层城环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202511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checktaskdate=&unchecktaskdate=&titleformatstring=False_False_False_&oldcontentid=&Check_IsAdmin=True&Check_UserName=chj_check&Check_CheckDate=2025/12/2 10:54:23&Check_Reasons=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