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品胜嘉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福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870356XY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京门大道18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5年8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9月4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与天津森美盛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机械劳务派遣合同,其委托你公司在森美堆场内进行货物装卸工作。现场检查时,所属你公司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台正面吊)正在森美堆场进行作业。我局现场委托了第三方检测单位(中国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检测中心),对你公司的2台正面吊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抽测。根据编号ZSTB241010-25082401MV的监测报告显示,其中1台正面吊(发动机序列号:7011396951,额定功率:265kW,排放阶段:国Ⅲ)的检测结果为1.76m⁻¹,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烟度排放Ⅲ类限值(0.80m⁻¹),超标倍数达1.2倍。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编号ZSTB241010-25082401MV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数据移交单、《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现场检测原始记录表》复印件、机械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机械信息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责改〔2025〕8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文书,你公司于当日(2025年10月17日)签收。你公司提交了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RMB 5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文秀 联系电话:17720086775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临港商务大厦A座九层城环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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