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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饮食服务项目合法经营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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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尊敬的各位朋友:

    如果您有意向在保税区范围内从事饮食服务项目,为保证您合法经营,同时避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请您提前了解以下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一、依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法律责任《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四)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请您务必提前了解并确认您选择的经营场所是否设立专用烟道。

    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等污染物的净化处理设施,定期对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

    法律责任:《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一)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您从事的饮食服务项目如果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请务必提前安装净化处理设施并落实好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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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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