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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京粮(天津)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食用油加工品种优化及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 审批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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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66619193

    传  真:022-6661919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京粮(天津)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食用油加工品种优化及提升改造项目

    京粮(天津)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渤海四十路1306号

    众诚安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在膨化大豆及过瘤胃豆粕生产线日产能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全年生产天数,调整后,膨化大豆粉、过瘤胃豆粕年产量分别增加至16.5万吨、11.88万吨。原有400t/d精炼生产线生产天数同步调整,由单一生产棕榈油改为生产棕榈油、非转大豆油、菜籽油、亚麻籽油、葵花籽油等小品种油,年产小品种油13.06万吨,项目新增1条150t/d油脂脱蜡生产线,用于亚麻籽油、葵花籽油脱蜡工序。环保投资6万元,占总投资的6%,主要用于运营期的废气收集治理、噪声污染防治等。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小品种油生产过程硅藻土上料、储存废气经收集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6米高的排气筒DA030排放;干燥、脱色、脱臭、真空泵、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至水洗+碱洗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2米高的排气筒DA026排放。脱色用白土上料、储存废气经收集管道收集至现有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6米高的排气筒DA030排放。实验室废气通过SDG+活性炭吸附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6米高的排气筒DA026排放。其他生产线日产能不变,排气筒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均不变,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TRVOC、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

    未被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臭气、硫化氢、氨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水洗废水、清洗废水、间接冷却水、软水排污水)和实验废水,经厂内污水站处理后通过厂区污水总排口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临港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总排口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玻璃试剂瓶,废塑料试剂瓶,沾染废物,实验室废液,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包装,废硅藻土,废白土,皂脚,废气处理装置集尘,污泥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一般固废处置或利用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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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8月28日至2026年9月3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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