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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新龙桥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一期老旧设备更换并扩产能至30万吨可发性聚苯乙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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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66619193

    传  真:022-6661919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天津新龙桥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一期老旧设备更换并扩产能至30万吨可发性聚苯乙烯项目

    天津新龙桥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渤海十二路1126号

    联合泰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将现有一期工程老旧设备进行更新,拆除现有一期工程A反应部12台80m3反应釜更换为12台100m3高效节能的反应釜,并新增2台80m³高效节能反应釜,同步升级自动化控制系统,更新物料管线,A筛析部增加洗涤槽、干燥风机、分筛机等生产设备,并增加或改造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改扩建后,一期工程可发性聚苯乙烯(EPS)生产线由现有3条扩大至5条。(2)采取以新带老措施,停用现有一台12t/h燃气锅炉和废气治理设施RTO并拆除现有其他废气治理设施,对现有一期、二期工程及厂区其他辅助设施废气治理措施进行梯级利用及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完成后,设计一期工程年产可发性聚苯乙烯(EPS)由18万吨扩大至30万吨,二期工程产品产能保持不变,全厂年产可发性聚苯乙烯(EPS)为45万吨。环保投资1365万元,占总投资的6.83%,主要用于施工期污染防治,运营期废气收集治理、废水收集措施、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土壤及地下水防渗措施、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等。

    1.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各项环保法规和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污染防范措施: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有组织排放源为EPS生产过程固体辅料投料废气、固体辅料配料废气、反应釜不凝气(含液体物料投料、低温聚合工序)、洗涤槽废气、脱水废气,滤液处理单元沉淀废气、混凝废气,磷酸钙回收单元盐酸投料废气、溶解废气,苯乙烯、二甲苯储罐呼吸废气、盐酸储罐呼吸废气(含40m3盐酸储罐、15m3盐酸储罐)、危险废物暂存间排气、污水处理站废气。

    固体辅料投料废气、固体辅料配料废气(颗粒物)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反应釜不凝气、经吸收塔、解析塔后的洗涤槽废气、滤液处理单元沉淀及混凝废气、苯乙烯、二甲苯储罐呼吸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乙苯、二甲苯、臭气浓度)、经“二级旋风除尘+水洗”装置预处理的脱水废气(颗粒物、TRVOC、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乙苯、二甲苯、臭气浓度)与危险废物暂存间排气一同进入RTO装置处理;上述尾气与RTO燃气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一同通过1根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DA009排放;磷酸钙回收单元盐酸投料废气、溶解废气和40m3盐酸储罐呼吸废气(氯化氢)经收集进入1#碱液洗涤塔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10排放;15m3盐酸储罐呼吸废气(氯化氢)经收集进入2#碱液洗涤塔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11排放。

    上述废气中,排气筒DA009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二甲苯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苯乙烯、乙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相关限值要求,苯乙烯、乙苯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烟气黑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排气筒DA010、DA011排放的氯化氢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

    设备与管线组件动静密封点逸散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厂房界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相关限值要求,苯乙烯、乙苯、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二甲苯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相关限值要求。

    3.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压滤工序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纯水制备排浓水、循环冷却系统废水、余热锅炉排污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与经化粪池后的生活污水一同进入调节池,出水由废水总排口通过专用管道进入天津临港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总排口水质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相关限值要求。其中pH值、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氮、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有机碳须满足与天津临港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的协商排放指标,二甲苯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相关限值要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相关限值要求。

    4.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东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

    南侧、北侧、西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5.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包装袋(沾染化学试剂)、废包装桶(沾染化学试剂)、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沾染废物、废活性炭(RTO旁路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渣、废布袋、集尘灰等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滤饼(滤液处理单元)、PS粉饼(磷酸钙回收单元)在取得危险废物鉴定结果前按危废管理,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废包装、废包装桶、废石英砂、废活性炭(纯水制备)、废离子交换树脂、废纸箱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一般固废处置或利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7.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8.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建设单位在网站上进行了两次公示,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及报刊公示

    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8月28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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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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