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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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国家合成生物技术创新中心核心研发基地项目A区研发实验区(A1-A5区域)及配套污水处理站项目 | 天津国家合成生物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 天津港保税区西八道15号国家合成生物技术创新中心核心研发基地A1~A5栋 | 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购置安装国内国际一流设备4500余台套,开展工业微生物菌种构建、发酵优化及产物纯化检测实验。具体包含生物设计、菌种构建与筛选实验;微生物发酵与生物制造实验;工业蛋白、酶工程与生物催化反应实验。配套建设1座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240m3/d(10m3/h)。项目总投资16336.13万元,环保投资164万元,占总投资1%,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收集治理、废水收集治理,固体废物暂存、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口规范化等。 |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实验室产生的废气为有机废气、发酵尾气和酸性气体。有机废气经通风橱、万向罩等收集后汇入集气管道,引至对应楼顶经废气治理设备处理后经排气筒P1-P46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发酵尾气经管道通至氢氧化钠溶液瓶中处理,处理后尾气进入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P1-P46有组织排放;酸性气体经通风车收集后进入酸性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由P27-P34排气筒有组织排放。P1-P26、P35-P46对应的废气治理措施为“活性炭吸附”;P27-P34对应的废气治理措施为“SDG+活性炭吸附”。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构筑物均加盖密闭,对恶臭气体集中收集,汇集后经过“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47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硫酸雾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外排废水主要包括发酵废水和纯化废水、实验器皿清洗废水、灭菌废水、地面清洁废水、纯水系统排浓水、生活污水。上述废水经污水处理站(絮凝沉淀+水解酸化+两级生物接触氧化+MBR)处理,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有机废液、碱性废液、检测废液、检测废样品、废弃研发物、废实验耗材、废试剂瓶、废活性炭、废UV灯管、污泥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灭菌的菌渣、废培养基和各类废包装物等一般固体废物由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或综合利用;废过滤组件由厂家定期更换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6年8月18日至2026年8月24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