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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中资环机动车(天津)有限公司中资环机动车循环产业示范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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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4906141(总服务台)、022-84906209

    传  真:022-6661919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中资环机动车循环产业示范基地项目

    中资环机动车(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三路203号

    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线、回用件分拣处理区、废钢破碎分选线(加工能力为20吨/时)、有色金属与线束分选线(有色金属分选加工能力为10吨/时、线束分选加工能力为0.4吨/时)、废塑料破碎线(加工能力为2吨/时)及配套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产能为车循环3万辆/年、件循环5万件/年、料循环16万吨/年,其中件循环产能含本企业报废机动车拆解线可再制造件0.5万件/年、回用件1.8万件/年、社会回收件2.7万件/年;料循环产能含本企业报废机动车拆解线废料3.545万吨/年、社会回收其他机动车拆解企业废钢12.455万吨/年。项目总投资19104万元,环保投资315万元,占总投资1.65%,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收集治理、固体废物暂存、排污口规范化等。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大型车(商用车)废油(柴油、机油)、废液(防冻冷却液、玻璃清洗液等)抽排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6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小型车(乘用车、两轮/三轮车)燃油(汽油、柴油)抽排、汽油中转桶呼吸有机废气由密闭操作间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6米高的排气筒P2排放;小型车(乘用车、两轮/三轮车)废油(机油)、废液(防冻冷却液、玻璃清洗液等)抽排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6米高排气筒P2排放;汽油储罐、机油储罐、防冻冷却液储罐、玻璃清洗液储罐呼吸废气通过呼吸阀连接密闭管道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6米高P2排放;等离子切割废厚钢板产生的粉尘由单机定点集气罩收集,通过滤筒除尘器(3#)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P3排放;废钢破碎分选线预破碎粉尘通过“集气罩+软帘收集”,二次破碎、磁选、风选粉尘均通过封闭设备顶部相连的密闭管道收集,通过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4#)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P4排放;有色金属与线束破碎分选线上料、筛分、风选、磁选、涡电流分选、X光分选、全金属分选、不锈钢分选、铜米铝米分选工段预破碎、磁选、细碎、比重分选、静电分选、二次比重分选粉尘通过封闭设备顶部相连的密闭管道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5#)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20米排气筒P5排放;塑料破碎线粗碎、细碎粉尘通过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6#)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P6排放。其中,颗粒物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车间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为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车间东侧地下废水收集池收集后与初期雨水一并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格栅+调节+隔油+破乳气浮+磁混凝+斜管沉淀+活性炭过滤”工艺)处理后经厂区生产废水排放口汇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张贵庄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燃油(柴油)、废尿素溶液、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含油沾染物、废铅酸电池、废液化气罐、废制冷剂、废尾气净化装置(含废催化剂)、废电路板、废电容器、石棉废物、含汞元器件、废机油滤清器、废油箱、废发动机、废变速箱、废方向机、含油废渣、废活性炭(废水处理产生)、废水处理泥渣、废活性炭(废气处理产生)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危险废物暂存间;废燃油(汽油)、废油(机油、助力转向油、变速箱油、刹车油、齿轮油)、废挡风玻璃清洗液、废防冻冷却液分类收集至地下储罐储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锂电池、引爆后的安全气囊、废玻璃、废橡胶、含钢圈废橡胶、废电机、废车灯(卤素灯、LED灯)、废织物、<8mm轻质料、8~100mm轻质料、<8mm有色金属料、8~100mm其他有色金属料、塑料橡胶混合料、废塑料、除尘器收尘灰、废布袋等一般固体废物由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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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8月4日至2026年8月10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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