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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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天津天海中小瓶车间喷漆线改喷粉线项目 | 天津天海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 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268号 | 天津华泽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拆除原有中小瓶车间喷漆线,新建一条自动化喷粉线,在喷粉线后增加钢瓶喷字工序,对喷粉后的全部钢瓶上进行喷字标识。项目建成后,年产36万支中小瓶喷漆气瓶变更为36万支中小瓶喷粉喷字气瓶。项目总投资15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20%,主要施工期污染防治,运营期废气收集治理、固体废物暂存、排污口规范化等。 |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新增喷粉线固化烘干产生的废气与喷字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依托现有的“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2排放;新增喷粉线产生的喷粉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经新增的“大旋风+滤芯双级回收装置”回收净化处理后,由新增1根不低于18米高的排气筒P5排放。其中,P2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24)相关标准限值要求;P5颗粒物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非甲烷总烃的排放车间界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的车间界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24)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2.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包装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含漆废液、废渣、沾染漆料的废棉布废毛毡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合格品、废粉末滤芯等一般固体废物由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或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6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24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