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4906209
传 真:022-6661919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天津泰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实验室项目 | 天津泰芯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八道9号办公研发楼1-103室 | 天津绿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设置通风橱、操作台、试剂存放区、光刻区、检测区等,用于微波射频电路设计研发的相关实验,包括上蜡、涂胶、光刻、显影、镀金、腐蚀、去蜡、清洗等实验操作。项目建成后,年研发微波射频电路基板20-30批次(每批次3-10片)。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10%,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口规范化等。 |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实验室研发实验等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引至一套“过滤棉+SDG+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其中,氟化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厂房外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2.项目运营期,实验台洗手池排水、超纯水机排浓水与经化粪池沉淀后的生活污水一起经厂区废水总排放口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天津东方海森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总排口达标负责。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实验废液、实验沾染废物、废试剂瓶、过期试剂、清洗废水、废掩膜版、实验不合格样品、废玻璃片、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SDG吸附剂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包装物、废反渗透膜、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5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17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