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6661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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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新建实验室及研发室项目 | 美丽华油脂(天津)有限公司 |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海河中道1046号 | 天津科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利用小包装车间三、四层及办公楼四层闲置区域,新增干浴器、磁力搅拌器、培养箱等实验仪器设备建设实验室及研发室项目,实现对起酥油和人造奶油样品进行全面质量检测和研发测试。环保投资36万元,占总投资的16%,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收集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控等措施。 |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室检测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负压收集后,通过“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4.5米高的排气筒P6排放;研发室烘焙过程产生的异味通过设置在烘焙设备上方的集气罩进行收集,经管道引至“2#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P7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污水处理车间负压收集后,通过“碱洗涤+水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4排放。 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 未被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厂界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厂房外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标准限值要求。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实验器皿第三次清洗废水、实验仪器废水、研发试验废水、实验室台面清洁废水及地面清洁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管网进入临港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实验废液、废检测样品、清洗废液、废活性炭、废试剂瓶、废培养基、废实验器皿(沾染试剂)、沾染废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污泥、废检测样品(不加化学试剂)、废面团、废外包装物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5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