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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汉硕高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年增产碳纤维预浸料产品45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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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66619193

     真:022-6661919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汉硕高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年增产碳纤维预浸料产品450吨项目

    汉硕高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泰港工业园1011号厂房

    天津朗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在现有厂房内闲置区域建设汉硕高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年增产碳纤维预浸料产品450吨项目,在10号厂房内增加混合、粉碎、试验设备,在11号厂房增加复合、涂膜设备,预计投产后新增碳纤维预浸料产品450吨,扩建后全厂共计年产碳纤维预浸料产品900吨。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1.99%,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收集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控等措施。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固态树脂精化粉碎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密闭管道引至设备自带除尘设施过滤后,再通过密闭管道引入现有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树脂混合搅拌、研磨分散过程产生的废气与试验废气,经车间顶部集气管收集后,引入现有2#“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3排放;涂膜与复合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各自上方集气罩+软帘收集后,引入现有1#“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小样制作过程产生的废气经设备顶部与排风管道相连的排风口收集后,引入现有1#“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上述废气一同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2排放。

    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环氧氯丙烷、酚类、甲苯、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

    未被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厂房外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标准限值要求。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进入临港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液体树脂包装桶,废隔离膜、废离型纸、试验废物、废机油、废油桶、沾染油污废物、废滤棉、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包装材料、废滤筒、废布袋、废碳纤维渣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滤筒、废布袋、废碳纤维渣由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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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7日至2025123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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