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490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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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优俐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车间新建项目 | 优俐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 天津空港经济区东九道45号8-2-C车间 | 天津朗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购置相关设备建设食品用塑料瓶生产线,主要包括预热、吹瓶、冷却、贴标、打包等工序,设计年产食品用PET瓶800万个。项目总投资350万元,环保投资18万元,占总投资5.14%,主要施工期污染防治,运营期废气收集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 |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预热、吹瓶及冷却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乙醛、臭气浓度),设备表面消毒产生的有机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收集后进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气筒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塑料制品制造”标准限值要求,排放的乙醛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要求,排放的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非甲烷总烃的排放车间界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冷水机定期更换排水与经化粪池的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天津鸿港投资有限公司对总排口达标负责。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消毒液桶、沾染废物、废紫外灯管、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包装材料、空调机组更换的废空调滤芯、不合格品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17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