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津政办发〔2009〕82号
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
一、在我市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完成前,商务、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积极做好依照《食品安全法》部门职能调整与衔接,最迟于
二、在过渡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做好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卫生部门继续承担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做好餐饮环节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工作;农业、商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做好农产品、生猪屠宰、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自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本区县、本系统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执法责任,确保在新旧法律交替、部门职能调整的过渡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各项工作有机衔接,杜绝出现监管空白,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主题词:经济管理 食品 安全 职能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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