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7]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加快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各区县三个层面统筹联动、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8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投资项目类、市场准入类、行业管理类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联合审批办理。
各区县、各部门要从事关全局、事关改革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联合审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务求实效。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全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集中审批制度,凡联合审批涉及的部门都要进驻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严格执行联合审批办理规程,充分发挥并行办理机制的作用;确保联合审批事项在全市统一的计算机网络平台上运行,自觉接受行政效能监督;认真落实限期办理制度,禁止以变通方式延长审批时间;强化超前服务意识,跟踪项目,主动服务。各项联合审批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各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搞好联合审批运行的统一管理和综合考评。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联合审批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保证联合审批办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办事效率,营造一流环境,建成全国办事效率最高地区之一的工作要求,适应加快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各区县三个层面统筹联动、协调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联合审批的办理范畴
联合审批,是指申请人登记注册一个企业,或企业投资建设一个项目,以及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办理一件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和多项审批的,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统一规程,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称“中心”)受理并联合完成相关审批的整体过程。
本市联合审批的办理范畴,包括投资项目类、市场准入类和行业管理类三种类型。投资项目类联合审批,涵盖以招、拍、挂等方式有偿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类项目,或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技术改造、已完成规划选址的项目;市场准入类联合审批,涵盖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涉及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市场准入事项;行业管理类联合审批,涵盖企业在建设或生产经营期间办理一个事项、且需经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
二、联合审批的操作规程
按照联合审批事项的三种类型,采取不同的操作规程。
(一)投资项目类联合审批操作规程。投资项目进入联合审批前,应首先完成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完成。办理规划选址时,结合具体地块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地震、气象、园林、林业等部门职责的,应征求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其中依法确需审批的,由项目单位在完成规划选址和取得土地后单独办理。对涉及土地预审的,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同步完成。完成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后,项目单位有偿取得土地,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也应完成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上述事宜属有关部门之间工作,在土地整理期间办理,不涉及申请人办理审批事宜,不计入联合审批办理时限。
投资项目类联合审批规程,从项目核准或备案开始,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止。其中,核准类项目累计审批工作日为48天,备案类项目累计审批工作日为37天。采取“分段办理,牵头负责,并行审批,效能考核”的方式,具体规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项目核准或备案阶段。该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其中,工业技改项目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以下简称联审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规划局和市环保局。涉及事项包括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换发、环评审批、合理用能审批、项目核准或备案等。
(1)核准类项目。项目单位在备齐申请材料(环评需完成公示)后,应同时申报,相关部门并行审批。鉴于取得土地后,项目单位自身有一个委托制作环评和合理用能评估的时间过程,为方便项目单位,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换发可提前办理。环评审批、合理用能审批和项目核准3个事项均待备齐申请材料后,同时进件,并行审批。项目核准阶段累计审批工作日为15天。
(2)备案类项目。项目单位在备齐申请材料后,相关部门并行办理,完成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换发和项目备案。项目备案累计审批工作日为4天。完成备案后,项目单位在进入下一阶段的同时,应同步办理环评审批和合理用能审查,并在申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完成。
2.项目规划、用地审批阶段。该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联审部门包括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办。涉及事项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用地批准书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项目单位自行委托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并备齐申请材料后,市规划局即可接件,与市国土房管局的用地批准书审批并行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核依次进行,具备条件的可同时审批。项目单位委托设计施工图期间,人防和公安消防部门应跟进指导服务,帮助达到要求,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行审批,提前完成。本阶段累计审批工作日为27天。
3.项目开工许可审批阶段。该阶段由市建委牵头。联审部门包括建委系统有关部门。涉及事项包括施工图审查备案、合同备案、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项目单位经过报件登记,在自行委托设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市建委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合同备案、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和质量监督手续3个事项,在项目单位备齐材料后,由市建委一门受理、统一接件、并行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此后,市建委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本阶段累计审批工作日为6天。至此,从项目核准或备案至开工许可的联合审批全程完结。
(二)市场准入类联合审批操作规程。市场准入类联合审批,采取“工商牵头,告知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办理方式。具体规程为:
1.申请人首先持相关材料到“中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前置审批部门及事项,为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单、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按照企业登记注册和相关前置审批的申请条件,将全部申请材料备齐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前置审批部门同时接件,并联审批。对进入市“中心”有关部门的前置审批事项,具备条件的,应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开通网上申报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探索试行从网上直取前置许可结果、即发放营业执照的方式。
对申请登记注册中涉及项目筹建时间较长、且前置审批暂时无法完成的(涉及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的除外),试行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的登记注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颁发印有“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并限定有效期限的执照。
(三)行业管理类联合审批操作规程。行业管理类联合审批,采取“一门受理,并行审批,联合踏勘,限时办结”的办理方式。具体规程为:
1.申请人持全部申请材料到“中心”向该项联合审批的牵头部门进件。有关牵头部门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后,留存本部门所需材料,同时将相关申请材料传送给其他相关部门,并通过“中心”审批专网发送联办通知单。
2.各联审部门同时受理,并行审批。由牵头部门负责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工作;需要现场勘察的,由牵头部门统一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完成。
3.各联审部门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后,将审批意见汇总到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有关证照。
三、联合审批的运行保障
联合审批是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形成整体合力,共同保障联合审批的实施。
(一)统一联合审批规程。全市采用统一的联合审批规程,各层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具有同等执行效力与责任,都要按照联合审批规程操作,确保联合审批高效通畅地运行。有关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联审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保证联合审批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专用网络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计算机专用网络系统。各层级投资项目的联合审批,以及各层级有关部门实施的相关事项和必经手续,都应在该系统上操作运行,并实行信息共享,以利于有关部门提前介入,跟进审批服务。
(三)设立两级服务窗口。市和区、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要分别在同级“中心”设立“联合审批服务窗口”,负责为联审部门搞好横向和纵向衔接服务,并为申请人搞好全程办理的指导服务。
(四)加强联合审批效能监察。各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要针对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将联合审批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综合考评体系。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对联合审批办理的全过程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及便民高效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联合审批的顺利实施,保证政令畅通。
四、联合审批的配套措施
联合审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层面、多部门和多方面工作,需要配套推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坚持改革创新,采取具体措施,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联合审批取得实际效果。
(一)减少审批事项及办理环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认真落实好《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同时,对此次组织联合审批工作中,各部门主动减少和调整的联审事项、审批环节、前置条件以及一批申请材料,要确保在实施过程中落实到位。
(二)下放审批权限与管理层级。为了搞好联合审批工作,方便申请人办事,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人防办等部门,要将相关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及备案手续的管理层级下放到区县。市建委要将1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和3万平方米以下公建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备案,下放到区县建委办理。市环保局要将滨海新区范围内的项目,交由其滨海分局审批;对部分环境影响较轻的行业,交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区县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核准或备案项目中部分重点行业的环评表,交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卫生局要将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等事项,下放到项目所在地卫生局审批。市人防办要将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到区县人防办审批。上述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下放的审批权限落实到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下放审批权限工作。
(三)加强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进驻市和区县两级“中心”从事审批业务的骨干力量。各区县涉及联合审批的部门,都要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审批。进入市和区县两级“中心”的部门,要按规定委派相应级别的现职干部担任首席代表,专司其职,落实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保障联合审批工作取得实效。
(四)认真落实期限办理承诺制度。各级行政审批部门都要认真落实联合审批的统一时限要求,防止以变通方式延长审批时间。同时,要通过宣传向申请人说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时限不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听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拍卖和初审后上报的时间,也不包括申请人自行准备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勘察测绘、图纸设计、招投标、制作项目报告等时间。
(五)搞好培训和前期服务工作。市和区县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既要为联审部门搞好培训和服务,又要组织好对申请人的集中培训、个别辅导和现场服务。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详细规划编制、测绘勘察、环境影响评价、合理用能评估、图纸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业务培训,明确服务规范与时间要求。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计算机专用网络系统的共享信息,提前介入服务,指导企业申报,提高报件质量,保障联合审批效率。
(六)发展和引进各类市场中介机构。目前,我市中介机构的数量和质量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效率的制约因素。有关部门要依据《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制定具体措施,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市场中介机构,并积极开放我市中介服务市场,引进国内外优质的中介机构落户本市,允许项目单位择优自主选择中介服务。
本实施方案涉及投资项目类、市场准入类和行业管理类联合审批事项办理规程,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www.tjftz.gov.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