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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 市财政局修订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应急局 市财政局修订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是由各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等项支出的补助资金,是各级政府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重要保障。为有效加强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共同开展了《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目前《办法》已修订完毕并印发各区执行。
一是明确了本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分担机制。本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原则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区财政自行解决,对灾害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市级财政将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是明确了本市自然灾害救助的项目和标准。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共包括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6个项目,各项目的救助标准按照中央补助标准的两倍执行。市、区两级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增设救助项目和提高救助标准。
三是明确了本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分担比例。特大自然灾害所需资金,除去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具体比例分为两档,一档为市级50%,区级50%;二档为市级30%,区级70%。重大自然灾害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具体比例分为两档,一档为市级50%,区级50%;二档为市级30%,区级70%。各区比例档次综合考虑上一年度财力等情况确定。
《办法》还明确了本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申请程序、上报材料要求、申请文件模板、救助对象确定程序、资金发放及公示程序、监督检查要求、适用范围等内容。
下一步,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将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要求,从资金准备、业务指导、执行监督、绩效管理等方面着手,扎实推动《办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升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水平,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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