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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持续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我市持续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培训行为,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日前,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天津市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督促安全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教学活动,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实行属地化监管。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市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市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应按照我市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执行。二是规范安全培训机构报告要求。要求安全培训机构应至少在开展安全培训活动前的5个工作日内,向开展培训活动所在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每年年初向培训场所所在地应急管理局报送本年度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向上一年度开展安全培训工作所在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上一年度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三是规范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要求各区应急管理局对培训场所在辖区内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官网统一向社会公开全市安全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公开制度,倒逼安全培训机构规范自身从业行为,不断提升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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