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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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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

    和排查治理的通知

    安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相关要求,科学界定事故隐患类型和危险程度,请各有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日常工作,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就细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实际分级、强化隐患治理和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细化事故隐患分级和判定标准

    (一)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轻微事故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中,各行业领域已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从其规定。

    (三)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的隐患;其中,当日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可以列为轻微事故隐患。

    二、进一步强化事故隐患治理和统计分析

    (一)各有关单位要紧盯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安全风险有效防控化解、隐患问题及时整改闭环。

    (二)各有关单位要结合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建立完善隐患台账、清单并将排查发现的隐患全部纳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实际隐患整改“五到位”的要求,确保各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逐项销号。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统计分析职责,在已开展的隐患数据统计工作基础上,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进一步加强隐患分级,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的,纳入报送范围;属于轻微事故隐患的,按照隐患数据收集部门的要求报送;要通过隐患分级和统计分析科学反映本区域、本行业领域的真实安全风险状况,为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集中力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奠定基础。

    (四)各有关单位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四铁”“六必”的要求,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和专业水平、整改力度,及时完成隐患整改的同时要深入分析事故隐患存在的根本原因,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除死角,堵塞漏洞,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本通知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自2021年3月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结合三年行动、隐患排查整治、执法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做好部署和衔接,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和隐患数据收集报送工作有序进行。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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