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我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研究制定《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我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支撑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包括标准级和高能级。各区科技局负责所在区内孵化器的认定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市级标准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良好。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二)孵化场地稳定清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和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及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不少于4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10%。
(六)上年度不少于15%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或近3年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累计数量达到5家以上。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市级高能级孵化器除满足市级标准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强产业属性。围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
(二)强服务功能。孵化模式先进,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等服务;能够整合相关创新资源和产业要素,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增值服务。近两年累计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30%。
(三)强人才团队。管理团队由拥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学研复合型人才牵头组建,带领一支懂技术、懂创业、懂投资、懂产业的专业孵化服务队伍。
(四)强金融赋能。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联动的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以及通过孵化服务等作价入股投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认定通知,孵化器运营主体向所在区科技局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所在区科技局负责进行实地核查、初审,形成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抽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孵化器(标准级或高能级)。
第三章 评价监督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定期对市级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结果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所在区科技局核实后由市科技局依规处置。
第十五条 孵化器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在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应依法依规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六条 市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经所在区科技局核实后报送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认定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撤销其认定资格。
第十七条 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以及市级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标准级),或者通过复核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卓越级),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用于孵化器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标准级)的绩效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卓越级)的复核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 引导孵化器向“117”项目片区、天开高教科创园等重点片区集聚,结合各片区的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强化协同联动,形成企业接续孵化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或聘任兼职技术经理人。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应深化加速服务功能,探索通过定期设立创业加速营等形式,集中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制定全市孵化器政策文件,推动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各区科技局应加强指导和服务,根据实际对孵化器给予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形成优质高效的孵化服务网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区科技局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新创业,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原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保留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可按本办法申报“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过期未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资格的原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再保留相应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9日。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