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津保社发综执限拆决字〔2026〕第025号
吴迪:
你在天津空港经济区亭昌道远洋潮起东方映月轩6-2-101室南侧实施的违法私搭乱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强制拆除,费用由你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相对人不在现场,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拨打相对人电话,相对人表示按照事发地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亭昌道远洋潮起东方映月轩6-2-101室进行邮寄,但邮寄送达因无人签收被退回。遂采取公告送达。公告日2026年7月6日,公告期限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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