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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的公告
关于注销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的公告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申请校验。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通过网站、现场张贴等形式发布了《关于对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限期校验的公告》,责令逾期未提交校验申请的医疗机构限期提交校验申请。以下4家医疗机构经催告后逾期仍未申请校验,现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并将注销医疗机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2月12日。
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如对注销医疗机构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反映,受理单位: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三楼,联系电话:022-84912800。
特此公告。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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