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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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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注销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的公告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申请校验。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通过网站、现场张贴等形式发布了《关于对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限期校验的公告》,责令逾期未提交校验申请的医疗机构限期提交校验申请。以下4家医疗机构经催告后逾期仍未申请校验,现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并将注销医疗机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2月12日。

    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对注销医疗机构有异议,可公示期反映,受理单位: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三楼,联系电话022-84912800。

    特此公告。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20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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